提出如下问题:
向国外支付了一笔专利费,买了一项无形资产,付汇后8月份又向所在地国税局缴纳了所得税,增值税(合同注明税费由我公司承担),现在税交完了,请问这几笔税费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啊?是直接增加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中?还是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和应交税金中,另外增值税是否右以进行抵扣?具体分录如何做?到时如何摊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支付的上述税费应当是由国外单位支付的,贵公司只是负责进行代扣代缴,因此上述税费贵公司不能做为本公司的税费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计入到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中,只能做为营业外支了进行列支,年末还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