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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着物价款上交后返还税务处理

2015-09-28 11:28:30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2免3减半,支付土地价款同时,支付“土地附着物价款”800万(该800万未包含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款中),后期国土局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将800万返还,土地附着物价款800万是否计入土地成本?土地附着物补偿款800万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交企业所得税?相关依据文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规定: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费用性财政性资金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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