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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2015-09-28 11:46:38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只有1人,将同市该股东投资的另一家公司吸收合并,会计按照财务规定,把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做会计分录并入公司,并入的报表项目有存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其中存货、固定资产被吸收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中介的评估报告,税务部门对并入资产的价值是否承认?正确处理方法是什么?应该如何补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务机关对并入资产的价值不会承认,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请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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