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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个税问题

2015-10-26 10:57:37
提出如下问题:
在开曼注册成立、在美国上市的某公司授予在该公司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工作的中国籍员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请问行权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该员工应在哪个国家申报、缴纳?为什么?如果是在中国申报缴纳,是该员工自行申报还是由该关联公司代扣代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纳税人取得的来源境外的所得,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地点为,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

在中国申报纳税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即: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还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高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也就是说如果在境外免税的话,就是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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