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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固定资产清理

2015-10-28 13:37:1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原有仓库用货车一台,因其使用时间过长,现已不满足日常需要,将其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在购进新的货车时,新货车销售方4S店,依据地方政府报废车回收政策,回收我司原有仓库用旧货车并发放补偿款300元。 该仓库用旧货车于2006年购进,现已完成折旧,账面仅剩少许残值,且购进时,未抵扣进项增值税;

现望得知,该“300元补偿款”是否需要通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形式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应以多少的税率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开普通发票,税率为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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