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企业与联通公司合作,向顾客提供监控服务:
1、顾客与联通签定两年合约,顾客按月向联通支付功能服务费,合约期满顾客可继续签约使用。
2、监控设备及技术维护由A公司在合约期内向顾客提供,监控设备保修期三年。监控设备所有权依然为A公司。
3、联通公司按月从顾客交纳的功能服务费中,按固定比例支付给A企业作为服务费。
4、根据目前技术发展和设备使用状况,监控设备生命周期不超过3年。
请问,这种收取服务费业务条件下,A企业的“库存商品-监控设备”如何进项账务处理?是否可以在向顾客提供设备时转为固定资产,按照三年或者二年进行折旧,作为与收入配比成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在这种收取服务费业务条件下,A企业的“库存商品-监控设备”可以在向顾客提供设备时转为固定资产,按照三年或者二年进行折旧,作为与收入配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