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生产有机肥,为了打开市场,我们前期会免费提供给大鹏蔬菜养殖户有机肥料,等蔬菜养殖户收成后,再由农户给蔬菜我公司,我公司再拿着菜去销售给菜商或家庭。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能依据财税2010第2号,财税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09
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税法没有规定这么明细,请咨询一下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