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内资公司:为母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
我公司出口货物给境外某个国家的客户,报关并开具出口发票,因客户考虑到银行手续费等问题,给我们开了信用证,对方是小国家,信用证我们银行查不到,想委托欧洲子公司代收信用证,再把款汇给母公司。
子公司收到款的时候: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境内总公司
子公司付货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境内总公司,贷:银行存款
请问:
1、总公司的这种做帐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2、母子公司这种代付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要补哪些手续。
3、这种代付行为是否形成关联公司之间的借贷或其他行为,而被税务机关调整纳税;
4、是否有更好的办法,而不被税务机关征税。
以上请赐教,并请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总公司这样做账是可以的,出具三方认可的代收协议。
2.委托收贷款是存在的,手续是委托收款协议,三方签字认可。
3.如果是正常业务的代收行为,税务机关不会调整纳税,前提是真实合法的交易。
4.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不采用信用证付款,而是采用款到发货。
法律法规对此代收行为没有确切的规定,各地处理也存在差异,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税管员。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