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
1.我公司聘请了外部机构的独立董事,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请问这个费用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票吗?如果不开,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这个费用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还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董事会费?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
2.公司召开董事会发生的那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相应的政策法规?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对方可以不开发票。如果不开,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这个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董事会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2006)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皆一致规定,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成员津贴(包括独立董事津贴)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核算开支。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管理费用包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退休前兼职(或专职)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退休后再任职于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理由如下:(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贵公司聘请的外部机构的独立董事”和中国证监会定义的“独立董事”意义不是完全相同。中国证监会定义的“独立董事”是个人,其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确实,贵公司外部机构的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实务中比较多。
上述第4、第5两点答复,供参考。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