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香港A公司负责协助我公司准备投标文件,联系境外客户来解决产生的问题,我公司支付香港A公司佣金,请问这部分佣金是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是5%还是10%?印花税需要交纳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条是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具体化。也就是说,只要在境内接受劳务,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劳务;即: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包括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含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接受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若签订合同的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且提供的劳务活动全部发生在境外,其所取得的收入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在中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可以看出,需要代扣营业税,不需要代扣所得税,印花税也不需要缴纳。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