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为台资企业,企业内部有一部门为专门研发和制作电子专用设备(为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研发设备同时也为外部客户研发设备并销售),请问该部门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能否全部归集为研发费用?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委托开发中加计扣除方为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开发经费为其委托开发成本。加计扣除时需提交受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应该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