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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粮食算不算初加工

2015-11-11 14:20:3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自有粮食烘干塔一座,一般纳税人,今年替别的企业烘干水稻一万吨,我公司收取烘干费,给对方开具烘干费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7%吗?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额,产生的利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这算不算粮食初加工范畴?如果是粮食初加工范围的,是减免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给对方开具13%税率增值税发票,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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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 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

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

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

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

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

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

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

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

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

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

1



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

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

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

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

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依据以上文件粮食烘干费是13%的增值税,免企业所得税,建议再和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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