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水电费由物管公司代收,但物管只提供收据。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求关于电费分割相关税法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不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对方的收款收据,发票复印件,水电费代收款协议作为入账依据。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贵公司可以要求物管公司开发票给贵公司,因为他们收的是贵公司的水电费。如果物管公司营业执照没有此营业范围,他也开不了这种发票,可以要求他们去税务局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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