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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2015-11-27 23:31:48
提出如下问题:
新加坡企业甲公司投资200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1600万元)在国内成立乙公司,2015年10月甲公司按公允价值评估,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丙公司将乙公司注册资本1600万元,汇给境外甲公司,如果按现在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汇出境外的美元为240万美元,比当初200万美元多40万美元,请问多出的40万美元要扣缴所得税吗?有哪些文件支持?

资本汇出境外可否用人民币?有哪些文件支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新加坡甲公司将其在居民企业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是股权转让款而不是甲公司注入乙公司的注册资本。

2、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新股东接手后不得改变原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参考下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4、有关代扣代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9-12-10
国税函〔2009〕698号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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