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2015年1月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目前计划2016年4月进行一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中有法人也有自然人。法人不需要缴税,但是想请问下,自然人按照目前新的政策:财税2015 101号文,规定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是不是我公司本次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自然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理解财税215年101号文件的意思是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则免税或减税,而转增资本时,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