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企业从事国债逆回购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免交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免交企业所得税?
3.是否有相应的税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