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外贸一般纳税人,原材料在国外采购,采购后直接由原材料的供应商发给国外的代加工工厂,加工完成后由代加工工厂代为销售。 材料款由国内汇到国外供应商,销售收入由国外代加工厂汇入我公司。 收入发票按收到的货款开具。
请问老师,这样操作是否属于外贸退税业务? 账务如何处理,麻烦写一下具体的份录,从采购,加工,销售,付款,退税等,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而你所述贸易不经过我国海关,没有入中国境内,故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条件,也就是说不用交纳增值税。
2、帐务处理仅供参考:
1)付汇时(附付汇单据及购货的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外汇*付汇当天的汇率)
2)收汇时(附收汇单据及销货的发票):
借:银行存款(外汇*收汇当天的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