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租赁另一公司的设备进行生产,每月租金300万,租赁期10年,租金按照季度支付,会计上我们是满足融资租赁条件的,不知道所得税法上如何认定融资租赁,我们这个租赁是税法上认定的融资租赁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根据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对出租方征收营业税时,应以其向承担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业务其他税种的征税规定。(1)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2)对于融资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间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