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每年因为资金拆借调拨以及银行放款转贷款,每年账户中有非关联公司往来款,金额比较大,这部分是否必须要相互算利息,是否有文件支持,不用算利息的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的借款只是暂时且无收益的短期借款可以不涉及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