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借给另一家企业资金,借款期限两年,今年底本金及利息均未收到,请问我公司需要计提利息收入吗,需要开具资金占用利息发票并交营业税吗?如果不计提,汇算清缴需要调增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付款日没有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