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转租门面组另外一家公司,在2015年11月开具租赁开票(2016年度整年的租金收入)并且在15年12月份全部款散项到帐,请问帐务上如何处理,以及如何缴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发生。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项条款是对所有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条一般性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该项业务在预收到租金时就已经确认收入了,在2016年每月就不需要确认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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