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两股东共同设立一家建设投资公司,甲占股5%,乙方占股95%,但乙方将公司的决策管理权全部委托给甲方,甲方实际控制该公司。为了公司融资需要,甲股东为投资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甲股东收取一定比率的担保费,并向公司开具了营业税发票,请问:1、甲股东开具营业税发票是否正确;2、公司能否能将该发票入账作融资成本,并支付甲股东担保费!
注:具有担保资格,我们想确认的是开营业税是否正确,是否能入账作融资成本,并支付担保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我认为甲股东可以开具营业税发票。甲公司向投资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不能比照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目前对非金融企业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仅有相似贷款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认为甲股东向投资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2.公司能将该发票入账作融资成本,并支付甲股东担保费。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