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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国外的特许使用税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2015-12-22 19:59:1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需要向国内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佣金收入及检测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5%)及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外籍个人取得的劳务收入根据所得来源地判断是否缴纳个税。从事实际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所得来源地为境外的不缴纳个税。属于境内所得的,按规定缴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请据此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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