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3.2.6日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国家高速公路网G85渝昆高速麻柳湾至昭通段高速公路投资人暨合作合作承包建设合同》,合同价217,570,4317.00元,我公司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6.1日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速公路网G85渝昆高速麻柳湾至昭通段高速公路D标绿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价1500万元。到2015.12.31日我公司的施工约完成工程量300万元。问题:建工集团的总包合同的税款已由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代扣代缴,全额交由地税局,我公司取得总包合同和已缴税的完税凭证,分包合同及开票资料去当地税局开票,按税法的要求可以抵扣3.3%的营业税及附加,开出建安发票,但税局说金三系统上线,无法开出抵扣3.3%的营税及附加,要求我们先交税后开发票及税票,税局的做法有依据吗,作为施工方我们如何才抵扣3.3%税费及开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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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发生应税劳务的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照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