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在新疆地区投资建设光伏电站以及开办光伏制造企业,请问,可以享受当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光伏发电企业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财税〔2008〕116号文发布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可前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宜。
2、依据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由于地方性优惠政策各地不太一样,贵公司可以再到电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再具体咨询一下地方性优惠政府。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