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性质为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在某镇上主要承载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营性项目建设。2010年至2012年为政府代建安置约4万平方米,立项单位为我公司,由我公司全额投资建成后无偿交政府分配给安置户,无土地使用权属。现税务机关按国税公告2014年2号文,按建安成本价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以及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请问老师合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据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情形:《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应当按视同销售交纳业税及附加,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如果不交纳土地使用税的一般是由土地使用方交纳的。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