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公司的法人代表(非股东,公司股东为一家香港企业)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协议约定“借款利息:无”,请问此类个人与公司的借款涉及哪些税种,协议约定的利息方式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借款期限长短是否税务规定不同,此类借款在税务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请提供具体的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公司将款项借与法人代表,公司应按规定计算利息所得缴纳营业税,利息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请参考一下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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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需按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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