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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合同信息不符

2015-12-30 00:24:39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收到会计事务所的发票,但是签署的合同是北京总部的,发票抬头是**分所的,对方称总部才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票据都是有各个分所开的,款子也是付给各分所,请问事务所这样的操作合理么?发票是6%的增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公司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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