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从一家商贸公司购入货物,该商贸公司同时提供运输,该公司提供的是17%的增值税发票,但发票中分别列明了货物和运费,请问该发票合理吗?这应该算是混合销售行为,但能分别核算,应该怎样开票?请告知相关的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营改增前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劳务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营改增后,提供运输劳务应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四、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二)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票时,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