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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索赔件,费用化处理的涉税问题

2015-12-31 11:35:05
提出如下问题:
2015-12-30 08:16:20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第一次提问)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A公司)负责全权代理出口一家“关联”生产企业产品(B公司)。 现我公司海外客户(C公司)在使用B公司批次甲产品时,B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C公司因为时效性问题决定在其当地自行维修,经协商,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由B公司承担。故C公司在支付A公司后续货款时(系A公司代理其他公司的其他批次产品)将该部分费用扣除(C应该付A公司100万货款,质量维修费用3万,故C公司仅支付A公司97万)。差额部分由A公司向B公司结算。(批次甲产品,A公司已办理出口代理证明,B公司亦也完成出口免抵税申报) 故产生问题:



1. B公司愿意支付A公司3万代垫的质量维修费,但提出希望A公司给B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所得税税前列支,并可用此抵扣进项税金。 问如果A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合法合规?



2. 如果A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B公司,B公司应在税务上做哪些处理,方便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全额税前列支。此外A,B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用于“企业所得税”全额依据。









尊敬的会员:(第一次回答)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A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第二次提问



麻烦专家详细阐述下理由,最好给点Reference? 只有砖家才只说“答案”不说原因外带踢皮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A公司原则应当不可以代开这3万元发票,A公司实际上是为B公司垫付了3万元的维修费用,维修方应当开具发票,发票抬头开B公司的抬头,这样B公司向A支付维修费后,由A公司将维修发票转给B公司,这样是合理的。如果A公司代开了3万元发票,那么A公司就会多交增值税,对于A公司来说是不合理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我们可以再探讨。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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