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亏损,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并请将相关的条文列示一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损失不予确认,填入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第3列调增投资损失。
2.相关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
应算作暂时性差异。
谢谢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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