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现处置厂房一套,合同约定分五年等额付清款项,不涉及融资费用。合同签订之日时,收到第一笔款项200万,同时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限。会计上己全额计收入结转成本。请问,税收上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是以1000万全额计算?还是在每年约定收到款项时计收入,计算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实施条例细则》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条例里的这句话的理解应该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做为纳税义务时间,而不应是以预收款的金额做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能否以国税[2009]31号文的规定作为处理我公司这笔业务的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税收上可以分年确认。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确定原则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在每年约定收到款项时计收入,计算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3.理解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做为纳税义务时间。
4.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能以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作为处理贵公司这笔业务的政策依据。
5.鉴于处置厂房涉及产权过户,比较复杂,而且各地税务局征管习惯不一,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咨询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