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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人个税

2016-01-06 17:31:27
提出如下问题: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各地设立分所,分所负责人同时是总所的合伙人,其工资由分所发放,总所要求合伙人个税统一在总所所在地缴纳,请问是否可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处理原则:
1、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其中一处可以计算扣除项,另一处不得有扣除项。
2、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年终需要自行申报,多退少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纳税人可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第50号
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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