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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返利计提

2016-01-07 12:36:0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汽车制造企业,生产后会销售给各地代理经销商,每月都有给经销商返利,因财务的及时入帐原则,我公司在每月底要计提当月应支付给经销商的返利(估),下月10号计算准确后,经销商可使用。请问在计提时,应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计提?分录如何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参照一下文件规定收款方的处理,贵公司作为付款方,该项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和税金无关,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
实际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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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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