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委托贷款利息的处理

2016-01-07 15:12:3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银行将资金贷款给另一家企业使用,该资金系我公司融资租赁获得资金,该业务是否属于转贷性质?还是单纯的贷款性质,若属于转贷性质,那营业税计税基础是利息收入还是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的差额?且该项营业税及其附加税金是否由银行代扣代缴?还是由我公司单独向借款人开发票缴纳?若由银行代扣代缴那银行会给我公司出具何种扣款凭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2、委贷其实质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属于单纯的贷款性质。取得利息收入的委托方应自行缴纳营业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