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跟非股东个人借款(期限1年),按季付息,到期还本。2015年12月还没满一个季度,没有支付11、12月的利息。那我怎么账务处理才能在税前扣除这部分利息呢?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吗?这笔利息在1月支付并取得了发票,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这样账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该笔费用已经产生,可以在一月份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