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如果我企业在1月28日发放上年度全年绩效奖金,在2月5日发放年终奖,绩效奖金与年终奖可否一起按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如果想按一次性奖金来计算个税,个人认为应当一次性发放才可应用,如果分两次发放则不可同时适用一次性奖金原则来计算个税,只能选择一个来适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