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财税【2014】102号文件中提到的“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如2014年1月投放一笔农户贷款5万元,8月针对该户又投放了6万元,那么这笔贷款14年末的余额为11万元,老师的意思是不能享受优惠了。如果2014年1月投放了5万三年期,每年末计息,2016年1月该户又投放了6万,那么2014年2015年第一笔5万已经计息了,该利息我也不能享受优惠吗?2016年又投放6万后,是投放的第二笔6万不能享受还是连同第一笔5万在2016年计提的利息都不能再享受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14年2015年第一笔5万的计息可以享受优惠,因为符合“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这条法规;2016年又投放6万后,投放的第二笔6万连同第一笔5万在2016年计提的利息都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