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家施工企业为我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业务,由于经办人员失误将对方自开的工程类发票丢失,请问能否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入账?此类发票丢失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不能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入账;否则,存在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实务中,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具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每个地方对发票丢失处理有自己的管理规定要求。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咨询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