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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多提的这部分反冲回去,借:应付工资,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年汇算清缴应按实际发放额进行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条款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年末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实际发放时再做纳税调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