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国企,代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财政拨付,建设公租房的土地证产权办在我公司名下,建完后交由政府出租,实际拥有和管理也由政府实施。现在政府欲出售50%的公租房,规定由房管局审核审批,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销售公租房的资金由购房者转入财政局的保房房专户,用于以后公租房的建设维护等,但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发票由我公司开具。 这是不是不符合“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相关规定? 发票是否应该由财政局出具或财政开“非税收入收据”?这一行为我公司是否会涉及税费?涉及什么税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是的不符合三流的规定,应当是由贵公司签合同,贵公司收款然后再转到财政局帐户比较合适。公司可以和当地政府协商一下,让政府协调一下如果由贵公司开具发票须减免公司的税款。如果公司开具发票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