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按合同,把合同款计入收入,并于2014年12月开服务业发票寄给客户,之后获知对方因故无力支付。所以我司于2015年8月开具红字服务业发票,并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现我司已于2016年2月收到税务局退还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款。
我的问题是:
财务正理按如下列示,是否正确:
1、 借:银行存款(备注:即收到的退税金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收账款(备注:原来的合同收入款)
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备注:上面应收款和退税的差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账务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