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货投资,两个年度连续亏损,2016年2月余款退回,当时未进行投资损失确认.挂的是其他应收款科目,现2015年已结账。
1、该笔业务在2016年该如何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分录,2、税务是否备案,是专项还是清单,3、进账的依据是什么。
多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贵公司应在2016年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将期货投资损失追补至发生损失的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收保证金-xx期货公司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属于清单备案。请参考以上文件。
3、进账的依据是期货公司的单据及投资协议合同等。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购买的期货无收益,是亏损就不涉及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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