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集团公司,有多个下属子公司,其中:
1、控股类子公司的员工全部直接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由我司代付并代扣个税、五险一金,然后每月通过往来款项扣回代付工资及个税、五险一金;
2、合资类子公司的员工中,派驻人员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我司代付工资及代扣个税、五险一金,再通过往来款项扣回;非派驻人员由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和代扣个税、五险一金。
上述代付工资和个税、五险一金,均通过往来转账单转至各子公司,并在子公司列支,请问,这样的处理方法,有没有税务风险?如有怎么规避?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上文操作:(母子公司)
1、母公司要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应有劳务派遣资质)
2、子公司应将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母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
3、由母公司给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子公司凭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