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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

2016-03-17 12:24:05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外派公司签订外派协议,我公司核算外派人员的工资,外派公司给我司开具工资及保险的劳务费发票,那么外派劳务费是否可以并入工资总额,有什么政策文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应将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
3、由劳务公司给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用工单位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可以税前扣除。(不可并入工资总额)
5、另:若按下文操作外派人员工资则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这就将其归于属于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范畴。这样外派人员必将受《劳动法》的保护。如何操作请斟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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