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出口货物一批签定了远期收汇合同,财务已按报关单结转了相关收入,现在远期收汇合同已到期,但货款没有收回,执行的免抵退税还需要冲回吗?像我们这种情况应执行何种增值税政策?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出口企业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或视同收汇证明),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具体请咨询主管出口退税处。外管局服务平台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其他报告中填写差额报告。具体请咨询主管外汇管理局。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