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建筑公司与一大型央企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管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央企承接的某项目的15%交由建筑公司施工,业主的工程款拔到央企,央企再将建筑公司应得的工程款部分转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再开建安发票给央企,请问:建筑公司可以凭双方签约协议在税务局开建安发票吗?若可开,建筑公司开给央企的建安发票交的营业税可以抵扣央企的营业税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因为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建筑工程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即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分包人必须是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即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
(四)总承包人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四、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已经取消了总包是分包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总分包之间在平常的业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代替分包人扣缴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分包人自己作为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让总包进行营业税的抵扣。
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 总包已经代分包人扣缴了营业税,总包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总包还得向分包人索取建安发票,结果使分包人多缴纳了营业税,或者说分包人对分包额重复缴纳营业税。
提供以上信息供您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