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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问题

2016-03-19 14:08:50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按照营业执照20年来摊销的,有些税务师说应该按照50年来摊销,所以这一块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想咨询一下,我们有必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 不调增会面临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取得的土地如果是做为无形资产入资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做为无形资产入帐时最低的摊销年限应当是10年,或者依据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这两个期限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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