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请问,因特别纳税调整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规定对补交税款部分支付的加收利息,针对这部分加收利息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补交的利息应当属于税收滞纳金范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税收滞纳金既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也包括其他税种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