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一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调节,该单位按工伤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额外支付一笔补偿金,请问,该额外支付的补偿金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哪种方式代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